來源:城市網 時間:2023-06-14 15:20:02
1、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。
2、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,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;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,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。
3、 一般來說,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,由抵押人承擔責任,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。
(相關資料圖)
4、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,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;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,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。
5、在什么情況下選擇主要依據個人對二者區別之間的偏好。
6、擴展資料抵押與質押的區別還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: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;質押標的為動產與財產權利(如有價證卷,票據等等)。
7、2、抵押物不移轉占有;質物必須移轉占有。
8、3、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,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;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,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。
9、4、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,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;以股票、知識產權出質的,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。
10、5、債務履行期屆滿,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,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、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,協議不成的,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;債務履行期屆滿,質權人未受清償的,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、變賣質物清償債權。
11、參考資料來源:即墨區人民政府-質押和抵押的區別參考資料來源:中信銀行-個人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的區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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